為爭取國際科技人才,科技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規定,新增具海外新創成功上市經驗、購併經驗與投資海外新創有實績3條件,同時草案鬆綁部分資格的準備文件,例如由「博士學位證書」鬆綁為「國內外學歷證書」即可,業於2020年底正式生效。藉由台灣防疫得宜,借重國際創業大師所具備的專業、人脈甚至資金等資源,補足台灣新創以前比較欠缺的國際鏈結經驗,幫助台灣團隊開拓國際市場、對接更大規模的海外創投,爭取全世界商機。 

修正重點如次:

1. 海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經驗的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在國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需檢附公司上市的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 

2. 具海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他上市公司購併經驗的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申請者需檢附公司被其他公司購併交易金額達500萬美元以上的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

3. 具投資海外新創或科技部相關計畫的新創有實績的創投公司或基金的高階主管。相關文件包含,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達500萬美元以上的創投公司或基金高階主管或投資科技部相關計畫的新創達100萬美元的創投公司或基金的高階主管,兩者可擇一附上。

規定及表格詳附件

公告附件_英文版

公告附件_中文版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檢核表)-英文版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檢核表)-中文版